关于重申考试纪律的通知

  按照国家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最新规定,网络教育学生在参加考试、尤其是国家统考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将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学校颁布的有关考风考纪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纪事实通报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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